武汉市社区应急服务站运行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1-08-20 14:5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断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应急服务站,是指按照《武汉市社区应急服务站建设规范》相关要求开展创建,并通过市、区考核验收的社区应急服务站示范站(以下简称“示范站”)和社区应急服务站标准站(以下简称“标准站”)。
第三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建设要切实做到“全覆盖”,全市现有社区都应按标准建立示范站或标准站。若有新成立社区应第一时间申报创建,按要求建设社区应急服务站。
第四条 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值响结合、军民结合、点面结合”的原则,整合社区微型消防站及其他现有资源,统一建设社区应急服务站,打造综合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层阵地。
第五条 坚持社会共治,引导社区党员群众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实现安全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强化基层应急队伍战斗力建设,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各类灾害事故先期处置能力,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职能
第六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是全市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筹、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相关业务指导、街道(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应急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主要职责职能:
(一)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发动网格员、应急志愿者等积极参与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加强社区安全风险隐患基础信息采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上报社区内小餐饮、小门店、小作坊等小微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居民家庭楼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坚持人民生命高于一切,在专业救援队伍赶到之前,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抢救伤员、疏散群众、设置警戒等力所能及的处置工作,减少人员伤亡,为后续救援赢得宝贵时间;
(三)应急队伍能力提升,建强社区应急志愿者队伍,培养一批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急处置人员,定期开展各类应急演练,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四)应急知识宣传和灾害预警提示,结合社区实际,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面应急宣传,普及与居民生产生活相关的风险防范、隐患排查、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动员居民做好防灾减灾应对。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站长应由社区“两委”干部兼任,负责全面工作;配备一名专职副站长,负责日常数据汇总、信息上报、综合协调等工作;示范站还应由街道(乡镇)选派1名业务指导员,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
第九条 社区网格员是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的中坚力量,负责网格内隐患排查、信息上报、预警提示等。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 整合民兵、安全协管员、安保队员、物业人员组建常备应急队伍,示范站应配备不少于6名常备应急人员24小时轮班值守,标准站应配备不少于3名常备应急人员24小时应急响应,常备应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救援能力,主要负责辖区内灾害事故先期处置。如遇特殊情况,应服从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度执行跨社区任务。
第十一条 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示范站不少于100人,标准站不少于50人,建立人员信息台账,按照处置类型、专业类别分成若干小组。
第四章 站房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应设置在便于出动、覆盖全域的位置,悬挂“XX社区应急服务站”标牌,公布应急服务电话。
第十三条 房间和场地应满足值守备勤、物资储备、宣传教育以及应急车辆停放、紧急疏散等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示范站应注重统筹社区综治中心、微型消防救援站的视频监控、通信设施等,推进“大应急”联动中心建设,实现社区应急服务站扁平化管理。
第五章 物资装备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社区应急服务站装备配备标准》配齐必配装备,满足预警、防护、灭火、急救、破拆、救生等基本需求,还可结合本辖区主要灾害事故特点,增配相应专业救援器材。
第十六条 装备器材应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列出装备清单,做好物资装备出入库、消耗登记。
第十七条 常备应急人员应坚持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应急车辆、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常用器材装备,确保装备物资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是全市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紧急情况下,社区应急装备物资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网格员应履行相关职责:
(一)开展日常巡查,摸清本网格内住宅小区和“十小场所”等分布情况和风险隐患信息,建立网格内安全生产信息台账,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安全巡查,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二)上报灾害事故信息,严密关注本网格内实时状况,若发生火灾、触电、高空坠落、电梯事故、房屋安全、中毒窒息、天然气(液化气)泄露、自然灾害等,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应急知识宣传和灾害预警提示,加强辖区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对特定“五类人员”开展入户安全宣传;关注上级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并通过微信群、QQ群、电话等方式及时向网格内居民推送。
第二十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收到灾害事故信息后,按照工作流程及时信息上报,组织先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应及时处理网格员上报的风险隐患,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立查立改,无法协调或未整改到位的及时上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无法解决的应上报相关部门及区应急管理部门,形成工作闭环;若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立即上报,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应加强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让信息采集和隐患治理同步开展。
第七章 值守备勤
第二十三条 常备应急队伍主要负责辖区突发事件处置,建立值守备勤制度,保证日常值守备勤秩序:
(一)确定一名值班负责人。值班负责人应由常备应急队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担任;
(二)与所在地消防救援站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接报、处理备勤信息;
(三)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处理苗头性问题,重大问题立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备应急队伍每月应组织队员开展不少于2次灭火救援基础技术、技能训练,并因地制宜开展其他类型应急处置和救援训练,不断提高队员综合能力:
(一)熟悉辖区应急预案和本岗位职责任务;
(二)熟悉安全防护基础知识、各类火灾扑救措施及其他灾害事故基本处置措施;
(三)熟练佩戴灭火防护服、防毒面罩等常规个人防护装备;
(四)熟练操作配备的灭火救援装备及其他常用应急处置器材;
(五)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紧急疏散区和主要单位、重点部位基本情况;发生灾害事故时,立即预警,引导现场人员有序疏散。
第八章 联防联勤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站联合社区常备应急队伍开展综合应急处置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督导执勤战备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 建立联勤调度通信网络,接受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的统一调度,接受统一指挥。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社区常备应急队伍在专业救援队伍赶到之前,作为首批救援力量到场后,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及街道(乡镇)报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启动应急预案后,社区应急服务站视情况动员应急志愿队伍,参与力所能及的工作,应急志愿者应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第九章 培训、比武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完善以政策理论培训、业务知识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市、区分级分类培训体系,每3年对全市社区应急服务站管理人员、网格员、常备应急队伍、应急志愿队伍骨干人员普遍轮训一次。
第三十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开展示范性培训。各街道(乡镇)负责制定本区域培训计划,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可组织社区应急服务站各类人员参与专业培训,取得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方面资格证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第三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注重社区应急服务站处置灾害事故综合能力建设,适时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应急服务站技能比武竞赛。各街道(乡镇)也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社区应急服务站技能比武竞赛。
第三十三条 要根据社区综合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吸纳辖区居民广泛参与,并结合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章 考评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社区应急服务站网上工作平台,注重日常信息收集,通过大数据客观反映站点运行情况,建立健全社区应急服务站评价机制,定期通报社区应急服务站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街道(乡镇)应每月至少对社区应急服务站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查看装备完好情况、值班备勤情况及辖区应急处置情况。
第三十六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在比武竞赛、应急处置和风险排查中作出贡献的,街道(乡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贡献突出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与各级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满意度低,引发反复投诉的,按照有关程序,区应急委办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并涉及违纪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把社区应急服务站建设作为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将社区应急服务站日常运维经费纳入街道(乡镇)年度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装备保养和更新、训练演练、宣传培训等,具体标准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可结合实际,为社区应急服务站相关人员购买基本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